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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退书人掏车钱”引发争论

1998-12-16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江舒远 我有话说

12月2日,本报第227期《谁为退书人掏车钱》一文,介绍了山西教师高河垣与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的纠纷案:图书中心是否应赔偿高因退书而花费的1元车钱。高坚决索赔并要求赔偿两次诉讼费用;图书中心先后以“无此规矩;图书非大件商品,退换时不考虑运费”为由拒赔。该案已在图书界、司法界及读者中引发激烈争论。

目前,图书中心仍坚持车费不在退书赔偿范围内,并有新理由。其经理说:“现在的书质量有问题,很普遍。一个出版社出的书允许有一定的差错,但分布在全国的读者,都要赔,生意都不要做了。而且报纸的错误更经常。一期错几个字,如果全国几十万的读者都上门来索赔,要车钱,要住宿费,那报纸给不给赔?高河垣自己是英语教师,课堂上如果教错了一个词,学生来索赔,怎么办?所以,这个口不能开。”对此,记者调查的12家书店中,8家持赞成意见,另外4家有赔的意向,但前提是车费要合理,但拒绝对“合理”二字给以明确的数字说明。

引发纠纷的《走向法庭》一书的出版者——法律出版社也主张赔要讲前提。其总编说:“我们还未遇到要求赔车费的情况。不过真的遇到了,会考虑,但要看交通成本。合理地采用普通公共汽车,会考虑。但如果打的,租用高级轿车等,明显不合理,因为书价本身小,这样做显然是恶意。法院判案时也会考虑是善意,还是恶意。总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都赔,也不能都不赔。”

而高河垣的代理人、《中国消费者报》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的范铁柱先生则认为,消费者索赔时,不管是发生哪些费用,都必须是合乎情理的,无论乘出租车还是坐公共汽车,是住五星级宾馆还是住大众化的宾馆等等。一般地,只要这些费用不存在虚假和挥霍的因素,经营者就应当予以赔偿。我国民法专家何山也指出,消费者因购物而受到的损失,包括购货款,也包括因修理、更换、退货而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更包括投诉或诉讼而发生的费用。同时他还认为,尽管中安天平图书中心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与此相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消法》中确实没有明确说明消费者可以索赔因诉讼或投诉而产生的交通费、自行检测费、食宿费、律师费等,所以一审判决不正确。

不管图书界、司法界如何众说纷纭,记者调查的23名读者(14名有退书经历)均对高河垣表示支持,但仅有6名表示今后退书有索赔车费的意向;同时,所有的人均对现有书店能否赔偿及赔偿多少表示怀疑。

在印刷品数量剧增但质量却明显下降的今天,退书已屡见不鲜,但由退书引发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却未有定论。除车费外,与退书最相关的费用当属外地读者为退书支付的邮费。目前这笔费用也尚未听说有读者受到赔偿。同时,关于图书是否全部非大件商品也值得商榷。像《四库全书》、《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的大部头,如果要退换,可能一辆卡车都不够用,那么这时还能说它们非大件商品吗?此外,图书质量的最终决定者出版社、印刷厂等,在这样的赔偿纠纷中,是否应负些责任呢?虽然包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在内的多数书店均表示为维持与出版社的良好关系,不会起诉,但这种碍于情面的做法是否欠规范呢?

也许,高河垣与中安天平图书中心的纠纷,已不仅仅是“1元钱车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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